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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等 江海证券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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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来源:四川证监局

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:

  你公司作为“20达州03”和“21达州01”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,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,未能发现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,不符合2022年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》第十五条的要求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180号)第六条的规定。

  依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180号)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现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 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四川证监局   

  2022年8月29日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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